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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南省羽毛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羽毛球协会”,简称“湖南羽协”英文名称为“Hunan Badminton Association (HN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从事羽毛球运动研究、训练、比赛、活动交流及装备生产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该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致力于公益为先、引领规范、服务社会的目标,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羽毛球活动,不断普及和推动我省羽毛球群众健身运动及羽毛球竞技运动水平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体育总会、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精神,制定我省羽毛球运动的发展规划,大力推进羽毛球运动在我省的普及开展;

(二)积极发挥协会的本质功能,努力提高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 建立健全本会的会刊、网站、微信、微博,积极宣传、推广、普及羽毛球运动,为国家培养和推选优秀羽毛球人才;

(四)组织举办或协助举办全省性羽毛球竞赛、训练、培训工作;组织或协助举办羽毛球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训练科学化,加快我省羽毛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群众运动的普及。

(五)动员广大羽毛球爱好者及社会各界支持我省羽毛球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各省市区以及境外羽毛球运动组织的学习、交流与合作,选拔、推荐和组织队伍参加国内外羽毛球相关活动;

(六)负责或协助对全省羽毛球馆(场)相关标准的制定和评定;

(七)负责协调、组织我省羽毛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相关培训、管理工作;

(八)受相关部门委托,承办或协办全国性的羽毛球赛事或交流活动;

(九)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对羽毛球项目的委托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羽毛球运动,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志于推动我省羽毛球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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